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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律师为你介绍代管人可以自行处理失踪人的财产吗? |
发布时间:2020-09-17 阅读:1216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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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律师为你介绍代管人可以自行处理失踪人的财产吗?
李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抚养年仅5岁的儿子。李某在一次进深山打猎后一去不归。 两年后,李某的弟弟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为失踪人,依法代管了李某的财产,李某7岁的儿子也由其抚养。后来,李某的弟弟由于无力负担李某儿子的生活、教育费用,便将李某的房子卖掉,用来维持李某儿子的生活、教育费用及一家人的生活开销。 对此,李某的亲属意见很大,认为李某的弟弟侵犯了李某的财产权。那么,李某的弟弟能否变卖李某的房产以用于日常开销呢?
[法律解析]
李某的弟弟为李某儿子的生活和教育费用变卖其财产是合法的,但是不应将其作为一家人的生活开销。我国法律规定: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理人从失踪人财产中支付。其他费用是指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在本案中,李某的弟弟因无力负担李某儿子的生活、教育费用变卖其房产的行为是合法的,但将钱作为一家人的生活开销则不合法。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民法通则意见》第三十一条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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