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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律师介绍合同签订需自愿,乘人之危不合法 |
发布时间:2020-12-07 阅读:142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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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律师介绍合同签订需自愿,乘人之危不合法:
2009年5月,非殖户高某从某县良种场以每头800元的价格购得B头奶牛,由于百家存放的草料不够,高某又与同村村民冯某达成明实同料的口头协议。商定冯某以每公斤02元的价格卖给高某何料草4000公斤,11月 交货付款。还未到交货的时间,高某家自存的草料不慎起火烧尽,急需用草料的高某要求冯某提前交付草料。谁知,冯某称他现在要牛不要钱,购实4000公斤伺料草所需的800元钱要以两头良种奶牛来折抵。高某不同意,并以冯某敲诈他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冯某支付草料,冯某则以口头协议不算数而拒绝履行。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购买饲料草的合同。此后,高某由于白存的饲料草被烧掉,要求冯某提前履行,这对冯某并无不利之处;而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冯某此时应该协助高某渡过难关。但是,冯菜却在对方急需饲料草之际提出明显不公平、不合理的要求,强迫对方用两头牛换取自己的4000公斤饲料草。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七十条的规定,可以认为是乘人之危。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戴机构变更或者撒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成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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