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律师事务所告诉您疫情期间依法妥善审理侵权纠纷案件:
1.对于因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机构采取紧急救治措施、没有延误治疗或者医疗机构的治疗方案没有明显过错的,应认定医疗机构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在认定医疗机构是否具有过错时,要综合考量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等因素。
2.因被感染新冠肺炎而向肺炎传播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肺炎传播者在明知自身处于确诊感染、疑似感染或者感染新冠肺炎高度可能的情况下仍未依照政府部门防控要求履行相应行为的除外。
3.对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英雄、烈士,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4.在网络等公众场合针对某特定对象散布涉疫情不实信息的,受害人主张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依法应予支持。
5.社区等基层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新闻宣传机构基于疫情防控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和防控举措要求,依法采集、公布相关人员等信息,相关人员提起隐私权、名誉权等诉讼的,一般不予支持。
本意见相关规定如与上级法院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法院的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