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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律师事务所告诉您以非医用标准产品冒充医用标准产品的,可能面临哪些刑事责任? |
发布时间:2020-05-03 阅读:1259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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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律师事务所告诉您以非医用标准产品冒充医用标准产品的,可能面临哪些刑事责任?
疫情当下,医护物资紧缺,部分不法分子趁此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赚取“不义之财”。结合《意见》的规定,根据具体不同情形,我们认为该等行为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虚假广告罪、诈骗罪等犯罪。对于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一般均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例如各地医院捐赠公告中所称的N95医用防护口罩,通常是指符合GB19083-2010国家标准的口罩。如果相关产品不符合医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生产者、销售者仍予以标示,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对于一般民众使用的非医用口罩等器材,如果未用以冒充医用标准产品,但质量不合格、掺杂、掺假的,则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例如2020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一批)》,其中浙江义乌邵某某、毛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中,嫌疑人进购并销售劣质仿冒“3M”口罩获利,经检验涉案口罩的标识、头带、过滤效率均不符合标准要求,系不合格产品,嫌疑人便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逮捕。《意见》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据此,若生产者、销售者利用消费者的不知情,对自身的产品进行误导性的宣传,例如宣称普通口罩“相当于N95防护级别”等,可能涉嫌虚假宣传罪。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根据《意见》规定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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