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河北远通律师事务所 官方网站! 咨询服务热线:0317-2226393
Logo
新闻分类
联系方式
河北远通律师事务所
电话:0317-2226393
网址:www.hbytls.com
地址:任丘市中央公园1号楼6楼602室河北远通律师事务所
详细内容 Home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资讯 >> 债权债务 >> 详细信息

任丘律师事务所告诉您以非医用标准产品冒充医用标准产品的,可能面临哪些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20-05-03   阅读:1248次
任丘律师事务所告诉您以非医用标准产品冒充医用标准产品的,可能面临哪些刑事责任?
疫情当下,医护物资紧缺,部分不法分子趁此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赚取“不义之财”。结合《意见》的规定,根据具体不同情形,我们认为该等行为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虚假广告罪、诈骗罪等犯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对于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一般均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例如各地医院捐赠公告中所称的N95医用防护口罩,通常是指符合GB19083-2010国家标准的口罩。如果相关产品不符合医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生产者、销售者仍予以标示,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对于一般民众使用的非医用口罩等器材,如果未用以冒充医用标准产品,但质量不合格、掺杂、掺假的,则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例如2020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一批)》,其中浙江义乌邵某某、毛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中,嫌疑人进购并销售劣质仿冒“3M”口罩获利,经检验涉案口罩的标识、头带、过滤效率均不符合标准要求,系不合格产品,嫌疑人便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逮捕。

虚假广告罪

《意见》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据此,若生产者、销售者利用消费者的不知情,对自身的产品进行误导性的宣传,例如宣称普通口罩“相当于N95防护级别”等,可能涉嫌虚假宣传罪。

诈骗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根据《意见》规定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上一篇: 任丘律师事务所为您介绍燃气用户的义务
下一篇: 任丘律师为你介绍哄抬疫情急需的防护用品、药品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可能面临何种刑事责任?
任丘律师,任丘律师事务所,任丘哪里有好律师-河北远通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电话:0317-2226393     地址:任丘市中央公园1号楼6楼602室河北远通
任丘律师、任丘律师事务所、任丘哪里有好律师、河北远通律师事务所
收缩
  • QQ咨询

  • 河北远通律师事务所
  • 河北远通律师事务所
  • 河北远通律师事务所
  • 电话咨询

  • 0317-22263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