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律师为你介绍哄抬疫情急需的防护用品、药品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可能面临何种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以“具体列举+兜底条款”的形式对非法经营的行为类型作出规定,前三种行为主要因未获得国家有关机关许可而涉嫌犯罪,兜底条款则将非法经营罪侵犯的法益落脚于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相信正处于这场疫情防控战中的每一个人对于防护用品的紧缺深有体会,供需关系的极度不平衡使得部分人发现有利可图,哄抬防护用品价格。
针对特殊时期出现的投机取巧行为,《意见》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