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报国务院批准,国家卫健委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详细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基于目前对新冠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特点的认识,经报国务院批准,国家卫健委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