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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律师为你介绍可否介绍一下各地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执行期限?

发布时间:2020-05-03   阅读:1441次
任丘律师为你介绍可否介绍一下各地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执行期限?
  答: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有效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明确规定,实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地区,政策执行的起始月份统一为2020年2月,不得延后,执行期限的合计月数不得超过5个月,具体终止月份按照各统筹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执行。
  减征政策界定为费款所属期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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