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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律师告诉您买卖合同中 一定要交付物品,所有权才发生转移吗?

发布时间:2020-05-16   阅读:1500次
任丘律师告诉您买卖合同中 一定要交付物品,所有权才发生转移吗?
赵某将自己的田摩托车卖给李某,并签订了书面合同, 但是未将摩托车交付给李某。 后
来,赵某又将摩托车卖给出价更高的刁某,并且很快将摩托车交付给了刁某。李某得知消息以后,要求赵某承担违约责任,而赵某却以摩托车未实际交付给李某为由,认为两人的买卖合同不成立。那么,赵某的理由成立吗?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双方签订合同,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不需要实际交付合同的标的物。本案中,赵某与李某已经签订了合同,即双方的协议成立。赵某将摩托车又以高价卖给刁某,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赵某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曼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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