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于2008年1月及9月先后颁布实施。依据法律规定,律师事务所与其内部工作人员的用工关系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应当受到上述法律的调整与规范。
为帮助律师事务所准确适用《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依法规范用工管理,应广大会员的要求,协会专门委托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和社会保障与劳动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共同制定了三份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范本,分别适用于执业律师、行政管理人员、律师助理和实习律师。
根据八届北京律协第三十七次会长会议决定,现将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范本在首都律师网予以发布,供各律师事务所参考和借鉴。
各律师事务所在适用过程中如发现任何问题,请及时与协会秘书处联系。
联系人:卫海霞
联系电话:64515874
附件1: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范本1(执业律师参照适用版)
附件2: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范本2(律师助理和实习律师参照适用版)
附件3: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范本3(行政管理人员参照适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