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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得到的教训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2005年11月5日,原告安新王某与被告任丘某造纸厂达成协议,协议约定“由造纸厂按王某要求生产再生新闻纸,王某负责运输销售。王某向造纸厂交纳10000元的信誉保证金后,造纸厂则在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再向王某所在地区其他用户销售纸张,如违约处以一万元罚款。同时造纸厂要保证供应纸张的产品质量,协议有效期一年”。2006年10月原告王某将造纸厂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05年11月签订的协议,被告立即返还原告的信誉保证金10000元,并同时主张因被告向原告王某所在地其他人销售纸张而应支付原告的10000元违约金。原告起诉后向法院提交了2005年11月份由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一份;证明被告造纸厂向原告所在地区其它人销售纸张的电话录音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的主张。该案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当庭否认收取了原告的信誉保证金,并否认曾向原告所在地区的其他人销售过纸张。因此法院只得根据原告的证据进行裁判,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完备,最终本案以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结案。
析法:
根据民事案件“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在本案中原告要想获得胜诉就要提供充足的证据证实其主张,而本案原告只提供了2005年11月份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一份用以证明其已经向被告交纳了10000元的信誉保证金显然证据不足。虽然该协议中写明了由原告向被告交纳10000元的信誉保证金,但该保证金是否已经交付,何时交付,该份协议均不能体现,因此原告主张被告返还10000元保证金的诉讼请求在被告否认的情况下被法院驳回就不足为怪了。另外原告提供了一份录音证明被告曾向原告以外的第三人销售过纸张而主张10000元的违约金,也因该录音内容的真实性、和关联性而被法院否定。我们生活中的录音资料在法律上叫视听资料,视听资料的证明力相对其它证据来讲是比较低的,而且要结合其它证据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此视听资料的内容要绝对完整、真实才能得到法院的认可,才可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本案中法院根据现代民事案件的举证规则,针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瑕疵,做出了驳回原告起诉的判决,可以说是有法律依据的。
律师提醒:
涉及现金给付的买卖合同,除了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现金的给付时间、期限外,在实际履行现金手续时还要让收款方出具收据,用以证明款项已确实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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