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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律师事务所为你介绍民间借贷中,利息有限制,关键是这两个数字!

发布时间:2020-05-03   阅读:1976次
任丘律师事务所为你介绍民间借贷中,利息有限制,关键是这两个数字!
法律知识要点:民间借贷中,利息是无底洞,根本还不完,所以也不用还,真是这样的吗?其实这是很多人的误解,根本不是这样的,利息计算无所谓合法不合法,只是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标准的,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高额利息是高利贷的主要收入来源,一般情况下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都会约定,如果借款人一旦违约的,原来逾期利息将成倍的计算复利、违约金等惩罚性的收取,结果几千元的借款变成了几万元,几十万元,这样的真实情况每天都可以在相关的新闻报道里看到。
但实际上,法律对计算利息计算是有限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上述的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出,民间借贷利率是有限制的,利息不能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因为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的24%,对于借款人已经支付的利息,则最高可以按年利率36%计算利息。
并且,如果约定有利滚利、逾期违约金、平台管理费等任何的费用时,累计仍然不能超过年利率24%的计算,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所以,在民间借贷中,利息是否受法律保护,关键就看年利率24%和36%,未支付利息最高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已支付的利息最高可以按年利率36%计算利息,超出的将不受法律保护。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黎某均诉称:被告冯某瑞与吴某玲是夫妻关系。被告冯某瑞因企业经营的需要,经过被告黄某宇的介绍,分别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及20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2%,借期均为一年,并出具了两张借据,黄某宇作为保证人在两张借据上签名。另据约定,该两笔借款均先由原告交付给被告黄某宇,再由被告黄某宇转交给被告冯某瑞使用。原告按照约定将500000元交付给了被告黄某宇。
借款期届满后,除支付了部分利息外,被告冯某瑞未归还上述本金及剩余利息,原告多次催促还款未果。2015年12月22日,双方就该两笔借款结算本息合计540000元,就该款项,被告冯某瑞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于2016年6月30日前还款,利息仍按照月息2%计算,并以其所有的粤A×××××轿车作为抵押,被告黄某宇也在承诺书上面签名确认担保。但其后被告冯某瑞未按承诺书还款。
故此,原告起诉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冯某瑞、吴某玲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4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5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给原告;被告黄某宇对被告冯某瑞、吴某玲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为了支持其主张,提供了署名被告冯某瑞、黄某宇出具的《借条》两份、《还款承诺书》一份、《收据》一份以及相关银行转账凭证为证,被告冯某瑞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没有异议,被告吴某玲、黄某宇未到庭对原告的证据进行抗辩,故法院对原告的证据予以采纳。
原告已按约定支付了出借款500000元给被告冯某瑞,有权要求被告冯某瑞偿还款项。但是,关于复利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还款承诺书》,原、被告双方均确认截至2015年12月22日被告冯某瑞尚欠原告利息40000元,并表示“本金和利息仍按月利息2分计算”,故可视为原、被告双方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且该前期借款的利息40000元未有证据证明已经超过了年利率24%,故可视为该540000元作为新的本金。被告冯某瑞向原告借款后至今未足额偿还,故现原告要求被告冯某瑞向其偿还借款540000元及利息依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但同时,依照前述法律规定,若以新的本金540000元的年利率24%继续计付利息,则会超出以最初借款本金500000元与以最初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于法相悖。故从2015年12月22日起的利息应以500000元作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为限。原告要求的其余利息,依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冯某瑞、吴某玲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4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作为计算基数,从2015年12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给原告黎某均;被告黄某宇对被告冯某瑞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点评
计算复利时,多次利滚利后,前后的本息总和不得超出法定的标准,即不得超出以最初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之和。在本案中,由于出借人、借款人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即年利率24%,如果按该利率标准计算复利的,复利后的本息之和必将超出以最初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利息的本息之和。
所以在本案中,最初的借款本金为50万元,后按月利率2%计算4万元利息,该利息可计入本金共54万元,由于双方约定的年利率24%已是最高的利率标准,所以后续利息则只能仍以50万元为基数计算利息,如果以54万元为基数,则肯定会超过计算复利的限制性标准,因此法院判决后续的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计算,并不是以54万元为基数,这样才符合法律规定。
所以,从这个判例中也可以看出,在高利贷中,利率是有限制的,并不是只要逾期还款,任性的就是几倍,几十倍的利息,对于超出限制部分的利率,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借款人根本就不偿还这一部分利息,也不存在借几千元,短时间滚到几万元,几十万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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